被执行人代卫龙,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舒佐平,贵州省晴隆县人,系代卫龙之父。
被执行人郑金琼,贵州省晴隆县人,系代卫龙之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德成申请执行代卫龙、舒佐平和郑金琼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郑金琼存款3757元至晴隆县人民法院账号为×××的账户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殿明
审 判 员 张明昌
代理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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