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菊妹申请执行贵州省晴隆县宏程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曾万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袁菊妹,贵州省盘县人。

被执行人贵州晴隆县宏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万阔。

被执行人曾万阔,贵州省盘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晴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袁菊妹申请执行贵州晴隆县宏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万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 月20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袁菊妹退股款4554630元及利息,执行费47646元。但被执行人曾万阔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万阔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贵州晴隆县宏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矿上荒芜,设备陈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3)晴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贵州晴隆县宏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万阔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袁菊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殿明

审 判 员  张明昌

代理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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