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秦非,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晴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受理袁筛琴申请执行秦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非已外出务工,务工地址不明,且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袁筛琴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秦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秦非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袁筛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殿明
审 判 员 张明昌
代理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 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