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乃兵,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乡,农民。
申请执行人鲁吉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陈乃兵履行给付借款145 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申请费2099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乃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乃兵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鲁吉福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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