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蒙丙文,男,1985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合江镇,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文顺莲之子。
被执行人重庆市杰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明家街上(计生办一楼1-3室)。
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顺莲、蒙丙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劳(人)仲案字[2015]01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杰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丧葬补助金等共计558521.50元,并承担申请费7985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杰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劳(人)仲案字[2015]01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重庆市杰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文顺莲、蒙丙文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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