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薛家军,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邱翔,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黄国玉,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邱瑛,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李贵霞,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王明琴,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邱翔、黄国玉、邱瑛、李贵霞、王明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翔、黄国玉、邱瑛、李贵霞、王明琴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4)晴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邱翔、黄国玉、邱瑛、李贵霞、王明琴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邱瑛系贵州省晴隆县财政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5171.4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晴执字第29-1号执行裁定,每月扣留邱瑛工资1500元以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1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邱瑛在晴隆县财政局工资收入1500元,直至扣足48450.0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殿明
审 判 员 张明昌
代理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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