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显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倩。
被执行人韦龙斌,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执行人吴保昌,住贵州省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6600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89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至2015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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