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晴隆县宏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万阔。
被执行人曾万阔,贵州省盘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晴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袁会芹申请执行贵州晴隆县宏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万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 月20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袁会芹退股款8312406.32元,诉讼费99002元、执行费69457元。但被执行人曾万阔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万阔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贵州晴隆县宏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矿上荒芜,设备陈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3)晴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贵州晴隆县宏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曾万阔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袁会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殿明
审 判 员 张明昌
代理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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