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祖松申请执行胡祖霞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胡祖宋。

被执行人胡祖霞。

申请执行人胡祖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10 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祖宋鉴于被执行人胡祖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胡祖霞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胡祖宋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琪煊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