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朝义申请执行陆胜洪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柏朝义,贵州省兴义市人。

被执行人陆胜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送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06)晴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柏朝义申请执行陆胜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陆胜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陆胜洪至今未履行。

经审理查明,陆胜洪系贵州省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在职民警,每月有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9月起,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陆胜洪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殿明

审判员  张明昌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蒋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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