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思琴申请执行黄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汪思琴,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黄昌庆,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送法律效力的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汪思琴申请执行黄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昌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黄昌庆七日内起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黄昌庆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黄昌庆系碧痕小学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4000.00元,除工资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黄昌庆工资1000.00元,直至扣足176000.00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鸿

审判员  张明昌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远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