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高尚君,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治园,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赵大宇,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现于贵定少管所服刑。
被执行人赵克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系被执行人赵大宇之父。
被执行人蒙泽凤,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系被执行人赵大宇之母。
申请执行人蒙秉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赵大宇、赵克敏、蒙泽凤履行赔偿损失153892.81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费2208元。在执行过程中,除仅扣划被执行人赵克敏银行存款900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蒙秉周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大宇、赵克敏、蒙泽凤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蒙秉周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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