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碧英申请执行黄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马碧英,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执行人黄昌庆,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马碧英申请执行黄昌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调解书明确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昌庆每月有工资收入4200元。2014年11月19日,因申请人王条英申请强制执行黄昌庆,晴隆县人民法院以(2014)晴执字第2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取黄昌庆工资每月2000元给王条英,需扣取至2016年7月履行完毕。2015年2月9日,因汪思琴申请执行黄昌庆,晴隆县人民法院以(2015)晴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取黄昌庆工资1000元给申请人汪思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6年8月份起,每月扣划你单位职工黄昌庆工资2000元。直至扣足56000.0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鸿

审判员  张明昌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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