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建勇,男。
被执行人罗孝斌,男。
被执行人农昌禄,男。
被执行人王其合,男。
本院在执行杨胜荣与王建勇、罗孝斌、农昌禄、王其合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勇、罗孝斌采取强制措施后,强制执行王建勇、罗孝斌各得3000元,执行农昌禄得3500元,共计9500元,尚有57315.27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勇、罗孝斌、农昌禄、王其合各有一栋平房外,无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贞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 O 一 五 年 十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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