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祥杰,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福建省古田县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路农肯干休所。
申请执行人陈增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祥杰给付货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祥杰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申请执行人陈增林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祥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陈增林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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