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江,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送法律效力的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汪思琴申请执行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郑江七日内起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郑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郑江系沙子镇中心小学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除工资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3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郑江工资3000.00元,直至扣足60000.00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鸿
审判员 张明昌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蒋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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