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潘利红,住贵州省独山县,系申请执行人黄露露之母。
法定代理人黄若善,住贵州省独山县,系申请执行人黄露露之父。
被执行人杨秀彪。
申请执行人黄露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杨秀彪履行赔偿经济损失17568元和案件受理费1605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待后续费用另案起诉后一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15)独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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