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朱德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移送执行人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朱德才,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依法立案受理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朱德才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朱德才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审查查明朱德才在中国工商银行晴隆县支行开设有账户并有存款11337.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德才在中国工商银行晴隆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0000.00至晴隆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殿明

审判员  张明昌

审判员  吴 涛

书记员  陈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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