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德才,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依法立案受理晴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朱德才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朱德才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审查查明朱德才在中国工商银行晴隆县支行开设有账户并有存款11337.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德才在中国工商银行晴隆县支行的账户存款10000.00至晴隆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殿明
审判员 张明昌
审判员 吴 涛
书记员 陈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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