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铭城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锡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铭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东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立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锡宽,住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孟锡宽给付工程款49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13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国宏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