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立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锡宽,住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孟锡宽给付工程款49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13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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