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晴隆县中西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贵州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婧,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蕾,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晴隆县中西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登贵,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晴隆县中西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晴隆县中西药公司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晴隆县中西药公司位于晴隆县莲城镇南街晴府国用(2001)字第011号、使用面积1569.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十四个月(自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至二0一七年十月七日)。被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内履行(2014)晴民商初字第5号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评估、拍卖查封的土地。

二、由被执行人晴隆县中西药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产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殿明

审判员  张明昌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李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