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翀,系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艳。
被执行人周华玉,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王兴书,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华玉、王兴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华玉、王兴书拒绝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华玉、王兴书在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兴书在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上的存款15960.00元至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扣划被执行人周华玉在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上的存款10600.00元、账号为×××上的存款20000.00元至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鸿
审判员 张明昌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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