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石美,男,1967年6月9日生,毛南族,毛南族,住贵州省平塘县者密镇平河村。
被执行人石莉娜,女,1990年12月2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里腊村。
被执行人岑义秀,女,1960年9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里腊村。
申请执行人秦奕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石美、石莉娜、岑义秀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秦奕明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费7 400元。但三被执行人仅履行42 8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莉娜、岑义秀在独山县百泉镇“京都国际”小区有第19幢1单元7层3号及第19幢2单元6层2号两套拆迁安置房,本院以(2015)独执字第78-2号执行裁定查封上述两套住房后,被执行人石美、石莉娜、岑义秀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奕明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石美、石莉娜、岑义秀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秦奕明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兴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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