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十五号。

法定代表人冷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建国,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红光。

被执行人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都匀市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发。

本院在执行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5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法院查封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都匀福安凯莱大饭店项目在建工程负一层后,直接解除就本案已对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都匀福安凯莱大饭店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由法院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一步查封该大饭店的负一层。2、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都匀福安凯莱大饭店项目开盘后第一笔款用于归还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至还清全部所欠款为止,如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至2015年12月底,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还清所欠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全部欠款(包括工程款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仲裁费用等),中铁五局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对福安公司都匀市迎宾路1号(原龙潭宾馆)修建的都匀福安凯莱大饭店的负一层进行评估拍卖。3、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清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全部欠款(包括工程款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仲裁费用等)以及缴纳执行费用后,法院对因本案查封冻结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予以解封、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都匀福安凯莱大饭店负一层;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黔南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位于都匀市龙潭口龙潭宾馆处面积15680.49平方米、地号1-7-97、证号匀国用(2009)151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双方当事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令志

审 判 员  王康雄

代理审判员  牟 童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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