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定宪,晴隆县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申请执行人李光会申请执行邹定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晴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主文履行义务,故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邹定现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
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实质审查,本院作出的(2014)晴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并未确定由邹定现承担赔偿义务,因此,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另查明邹定现应为邹定宪,经释明后,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李光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鸿
审判员 张 明 昌
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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