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峰,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晓丽申请执行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王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峰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峰拒绝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峰系碧痕中学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人民币4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3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王峰工资收入人民币2500.00元,直至扣足40500.00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鸿
审判员 张明昌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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