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华申请执行范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杨安华,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范宽云,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

杨安华与范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晴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安华于 2015年 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 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由晴隆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为杨安华办理晴房权证房改字第00000768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殿明

审判员  吴 涛

审判员  张明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蒋传林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