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宣勃,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田维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田维海履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共计39936.43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99元、执行申请费499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先期偿还1万元,余款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清楚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按原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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