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再生,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百泉镇。
申请执行人陆玉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再生履行偿还借款70000元,从2014年11月19日起按月基准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许再生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许再生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陆玉兰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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