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县支行申请执行韦继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县支行,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南通南路南方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化琴,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思梁。

被执行人韦继祥,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龙明霞,住独山县,系被执行人韦继祥之妻。

被执行人韦克辅,住独山县,系被执行人韦继祥之父。

被执行人蒙翠娥,住独山县,系被执行人韦继祥之母。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继祥、龙明霞、韦克辅、蒙翠娥履行偿还借款本息430000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9563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韦继祥、龙明霞、韦克辅、蒙翠娥除抵押的房屋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中偿还借款本息43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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