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普定县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文伦支付赔偿款1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1131元。但被执行人普定县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普定县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行开设的帐号为×××的帐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普定明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存款1131元。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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