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有书与赵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董有书,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赵红,XX年XX月XX日生,山东省阳谷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董有书到期债务2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2550元。但被执行人赵红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红每月有退休养老金收入2022.04元。由于被执行人赵红未履行义务,可裁定每月从其退休养老金中强制扣划850元偿还申请人董有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7月份起,每月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为被执行人赵红代发的退休养老金中,扣划850清偿申请人董有书欠款,直到还清欠款255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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