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松与王恩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张显松,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王恩珍,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普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恩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张显松欠款1380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107元,共计13907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恩珍每月有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的工资收入3165.9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恩珍未履行义务,每月除保留其基本生活保障外,可强制扣划1000元偿还申请人张显松欠款及执行费139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 2015年9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王恩珍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的工资收入中,扣划1000元清偿申请人张显松欠款及执行费1390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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