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梅与蒋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0
申请执行人阮文梅,19XX年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蒋伟,19XX年X月XX日生, 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阮文梅欠款800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8050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蒋伟每月有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的工资收入3182.50元,因其它案件已被法院每月强制扣划1000元,尚余2182.50元。由于被执行人蒋伟未履行义务,可每月强制扣划1000元偿还申请人阮文梅欠款8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 2015年9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蒋伟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的工资收入中扣划1000清偿申请人阮文梅欠款,直到还清欠款805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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