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覃玉平。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玉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友章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玉平在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东分社账户上有存款余额2612.65元,其妻子杨金花在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东分社的账户上有存款余额2561元。2015年1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覃玉平及其妻子杨金花存款合计5173.65元。现被执行人覃玉平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安友章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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