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覃玉平。
被执行人杨金花。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玉平、杨金花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本丰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41000元。现被执行人覃玉平、杨金花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记录,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孙本丰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覃玉平、杨金花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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