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家全。
关于杨仪真与李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制作的(2013)天民商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仪真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家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杨仪真欠款3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家全长期外出,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记录,且申请人杨仪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家全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申请执行人杨仪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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