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仕申请执行何万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9
申请人杨光仕。

被执行人何万永。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天民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万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光仕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万永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申请人轿车维修费18094元,租金6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785元、申请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万永下落不明,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杨光仕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何万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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