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9:59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罗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陆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陆某某申请执行罗某偿还借款90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某现系罗甸县某某镇某某小学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3000.00多元,但因(2015)罗执字第84号案,本院己于2015年9月24日冻结其工资收入23500.00元予以偿还以上案件款,现被执行人暂没有能力履行本案还款。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罗某欠申请人陆某某的债务9000.00元,申请人陆某某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法院下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结案,待(2015)罗执字第84号案执行完毕后申请人陆某某再申请执行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罗某的工资来偿还本案债务。据此,本院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陆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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