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9:59
申请人黄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申请人王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穆某某,贵州省兴义市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穆某某支付申请人黄某某、王某某二人工资42500.00,于2015年6月23日前支付完毕,双方约定从2015年4月23日起欠款月息为2%。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穆某某未按该判决书履行赔付义务,申请人黄某某、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本金42500.00元,利息17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并向被申请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本金42500.00元,利息17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穆某某的银行账户无存款,其也没有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土地登记等均无记录。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黄某某、王某某书面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穆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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