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向代松。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向代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申请人肖万林于2015年1月16日向祁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代松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赔偿申请人肖万林45839.6元,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5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向代松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肖万林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向代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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