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绍军。
被执行人尹文虎。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黔东刑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文虎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克云、龙绍军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尹文虎现正在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记录,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龙克云、龙绍军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尹文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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