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朱海华挪用资金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9
被执行人朱海华。

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天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海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海华正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海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锡斌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