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王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1日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向申请人王某某偿还借款57200.00元,承担执行费758.0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经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某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书面同意法院可以不用开展四查工作,并申请法院终结(2013)罗民初字第26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周某某有履行能力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罗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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