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班某某,男,布依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3000.00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班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罚金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生效至今,被执行人班某某未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义务3000.00元。2015年9月24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班某某现还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不能履行义务,另经查询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工商登,家中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对班某某判处罚金3000.00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邓德洪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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