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汪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王某某申请执行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汪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100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到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汪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6月11日,申请人王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汪某某从2015年9月起开始还款,2015年12月底前还清,申请人王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汪某某未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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