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穆某某,贵州省兴义市人。
黄某某申请执行穆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租金本息共计12272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人黄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穆某某已外出,不知其下落,其母亲李某某代收执行通知书,经“四查”穆某某在相关单位均无记录,银行也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穆某某在凤亭矿山还有矿石上仟吨没有出售,经执行人员到实地调查,穆某某在凤亭矿山开矿属实,但没有拉走的矿石是否属穆某某的,待法院与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协调再决定,现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书面同意暂缓执行,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随时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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