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9:59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陆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陆某某赔偿申请人罗某某经济损失41334.28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某某长期在外打工。经到房产、车辆、国土、工商及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陆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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