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忠学。
申请执行人李立权。
申请执行人王才洪。
申请执行人王忠成。
申请执行人王忠元。
申请执行人李立富。
被执行人罗永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贞民初字第455号、第453号、第452号、第401号、第402号、第397号、第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罗永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罗永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人王才文等7人经济损失38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1元、财产保全费247元和执行申请费350元,但被执行人罗永奎逾期分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永奎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永奎的两头牛、一匹马进行财产保全,因该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罗永奎之子罗秀海于2014年9月14日在帮人做电工时死亡,得到赔偿款226000元。于2014年11月4日经贞丰县鲁贡镇落艾村委会进行调解,除了死者罗秀海的安埋等费用70000元,罗秀海(死者)之妻韦亚风分得补偿款50000元,余下106000元属于被执行人罗永奎与其妻韦占芬所有,现该款(106000元)由被执行人罗永奎之女婿徐立林保管。经查询,徐立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贞丰县支行有存款3369.71元可供执行,存款账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立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贞丰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单向冻结(只进账不能支付),冻结期限一年,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生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周玉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