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维凤申请执行罗小兵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9
申请执行人孙维凤。

被执行人罗小兵。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湄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维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小兵离婚纠纷一案。罗小兵应支付孙维凤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小兵给付了申请人孙维凤9000元,对余款41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小兵自2015年8月起于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孙维凤2000元,直至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2016年7月对尚未付清的部分全部清偿),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执字第2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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