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6-08-30 19:59
申请人韩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朱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贵州省罗甸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由被执行人朱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5 000.00元,当庭支付人民币10 000.00元(已支付),201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 0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韩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10 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现在户口已签到开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其不在该地址居住,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韩某某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罗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丘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